小产权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?
在认定和处理小产权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,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点,举例说明:
1、缺乏合法产权证,分割困难。若离婚时双方对小产权房归属有争议,因无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,法院难以像处理商品房那样明确分割房屋所有权,只能处理使用权,导致一方无法获得完整权益。
2、出资证据不足,难认定共同财产。例如一方主张小产权房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,但无法提供付款凭证、转账记录等证据,而另一方否认出资,该房屋可能被认定为举证不足一方的个人财产,主张共同财产的一方将遭受经济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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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夫妻均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购买本集体小产权房。根据相关规定,若买卖双方均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可能有效。此时,若婚后共同出资购买,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;若一方婚前购买且婚后未转化,则仍为个人财产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使小产权房合法性在一定范围内被认可,进而影响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基础。
2、婚后一方将婚前购买的小产权房赠与另一方,且已实际交付并签订书面赠与协议(因小产权房无法过户)。此时可能被认定为受赠方的个人财产,而非夫妻共同财产,改变了原本可能基于取得时间认定的财产性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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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忽视书面约定:部分夫妻购买小产权房时仅口头约定归属,未签书面协议。一旦纠纷发生,口头约定难以举证,易导致权益受损。
2、混淆产权认定标准:有人认为小产权房与商品房一样,婚后购买就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,忽略小产权房因缺乏国家认可产权证,其归属更依赖出资和约定等因素,这种错误认知会影响房屋性质判断。若你已出现类似错误操作,建议尽快咨询我,我将为你提供专业解答以挽回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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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十七条规定: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(一)工资、奖金;(二)生产、经营的收益;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(四)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,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”
第十八条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夫妻一方的财产: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(二)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;(三)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;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”
对于小产权房,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由夫妻双方用共同的工资、奖金等收入出资购买,且不属于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,根据第十七条,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;若为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,符合第十八条第一项“一方的婚前财产”,则属于个人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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